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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幼儿园、学校或机构校园侵权案件如何归责

陈* 河南-周口 学校侵权咨询 2018.08.23 12:26:04 6295人阅读

你好,我一个同学发明了一个抽水机被侵权,我想问问关于校园侵权案件如何归责,哪位帅哥或者美女能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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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此次《侵权责任法》没有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使用的“未成年人”这个概念而是使用,而是分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个概念,主要基于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虽然已成年但是因智力、精神状况等原因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这些学生在特殊机构例如聋哑学校等学校或者生活期间受伤害,此类教育机关也可按上述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2、校园侵权案件中的赔偿主体:主要是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属于例外。这里的其他教育机构包括课外培训班、辅导班、少年宫等辅导机构,但是家庭辅导老师,若只是个人雇佣,则不受此类条文的约束。
  
3、校园侵权案件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过错责任及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基于学生智力、年龄的不同,分为过错推定及过错原则,同时还基于第三人侵权,规定了补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主要是指是否已尽教育、管理义务,包括疏于管理,疏于教育、疏于监督、疏于安全保护四种注意义务。

2018-08-23 12:3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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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有两种,第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侵权,第二是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收到侵权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18-08-23 12:2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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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此次《侵权责任法》没有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使用的“未成年人”这个概念而是使用,而是分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个概念,主要基于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虽然已成年但是因智力、精神状况等原因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这些学生在特殊机构例如聋哑学校等学校或者生活期间受伤害,此类教育机关也可按上述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2、校园侵权案件中的赔偿主体:主要是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
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属于例外。这里的其他教育机构包括课外培训班、辅导班、少年宫等辅导机构,但是家庭辅导老师,若只是个人雇佣,则不受此类条文的约束。
3、校园侵权案件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过错责任及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基于学生智力、年龄的不同,分为过错推定及过错原则,同时还基于第三人侵权,规定了补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主要是指是否已尽教育、管理义务,包括疏于管理,疏于教育、疏于监督、疏于安全保护四种注意义务。

2020-10-28 20:4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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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在幼儿园摔伤可以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您好,关于校园侵权案件要如何归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有两种,
第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侵权,
第二是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收到侵权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您好,关于校园侵权案件要如何归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有两种,
第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侵权,
第二是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收到侵权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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