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00年2月份,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二码头发生一起因感情纠纷而的恶性案件,鱼洞独龙村的肖刚持刀将受害人李某杀害后逃跑,在逃窜过程中,其亲属李某某等6人在明知其杀了人的情况下先后为其资助钱财、衣物和隐匿凶器,后被巴南区公安分局一一抓获,并以窝藏罪向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提捕移诉,后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窝藏罪向巴南区人民提起公诉,巴南区人民对此案提出了质疑,认为:肖刚杀害李某的事实因李某已死亡,肖刚在逃而无法认定肖为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当时肖杀害李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行为,那么肖就可能是无罪的人,因而不能构成李某某等6人的窝藏对象。为慎重起见,建议将案件撤回。我们认为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我国刑法学界的大多数学者认为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如果不是犯罪的人,是不能构成窝藏、包庇罪的。
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窝藏、包庇属于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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