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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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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缺席的情况离婚案件会缺席判决吗?

李** 黑龙江-绥化 离婚咨询 2018.08.19 14:57:18 2254人阅读

我现在在和我老公打离婚的官司,现在已经是二审了。他却告诉我开庭他来不了,不知道一般情况离婚案件会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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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缺席,法院也能判决离婚。一些人认为,离婚案件必须双方都到庭才能审理,所以为了达到不离婚的目的就不去开庭,这是错误的观点。
律师解答,一般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被告未到庭,原告又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则缺席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过半年之后,原告再行起诉离婚的,如果法院向被告送达了相关的应诉手续,原告又提供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不参加庭审分割财产吃亏
汤苏莉法官解释,在离婚案件中,若被告不参加庭审,等于丧失了话语权,在财产分割上有可能吃亏。
比如夫妻双方共有一处房屋,法院通常会判归该房为到庭一方所有,判决到庭一方给予未到庭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而由于房屋有升值空间,所以大部分人是希望要房而给予对方补偿的。
此外,双方有哪些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法院也通常会采纳原告一方意见。
本案中,孟小美就是因为没参加庭审,失去了要求丈夫履行“离婚惩罚协议书”的权利(当然,协议书本身也是无效的)。
对财产分割不服不能另行起诉
如果被告在判决生效后认为判决分割财产有误,只能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申诉,不能另行起诉。如果被告在判决生效后认为还有一些财产在之前的诉讼中没有处理的,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起诉要求补充分割这部分财产。
【案例分析】
1、王军和孟小美是11年前结婚的。没想到,结婚几年后,王军发现小美有了外遇。
2、2006年6月,双方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矛盾越来越深,最终王军起诉要求与小美离婚,但被法院驳回。
3、半年后,王军再次起诉。小美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为自己不去开庭法官就没法审理。
4、没想到,2008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二人离婚。
5、可就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后,孟小美却拿着两份“重要”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这两份证据分别是一份“离婚惩罚协议书”、一张前夫有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共20万元的证明。
6、孟小美称:“离婚惩罚协议书”是双方2005年签订的,内容为:从王军与孟小美结婚时起,将来如果有一方提出离婚,必须给不愿意离婚一方25万元“惩罚费”。
孟小美认为,依据这两份证明,前夫应当支付她“离婚惩罚费”25万元及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一半10万元。
【法院判决】
1.支持孟小美分割前夫10万元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请求。
2.驳回孟小美要求支付“离婚惩罚费”的请求。
【律师解析】
,孟小美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持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其两项请求应区别对待:
1、索要被隐藏财产支持
孟小美在离婚后发现前夫有隐藏的财产,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打离婚官司时,如果有一方隐藏、转移或变卖了财产,而另一方当时不知道,那么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再次就这些被隐藏或转移、变卖的财产分割。
孟小美在离婚后发现了前夫有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未参加分割,所以其有权再次起诉,要求分得一半,法院支持了她这项请求。
2、索要“离婚惩罚费”驳回
汤苏莉法官解释,对于二人签订的“离婚惩罚协议书”则不同于上述财产。该协议内容孟小美早已知晓,但由于她未参加离婚诉讼,因此意味着其已经主动放弃了要求前夫履行协议的权利。
如今离婚判决已生效,孟小美又起诉要求前夫履行协议,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以在离婚后重新起诉要求财产分割的范畴,且“离婚惩罚协议书”违反了结婚、离婚自由的原则,故法院驳回。
【法条链接 】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18-08-19 14:5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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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法律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以知道准许双方离婚的原则是“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在确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时《婚姻法》列举了四种法定情形。
  实践中要确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统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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