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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运输合同诉讼应该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何** 河南-洛阳 合同纠纷咨询 2018.07.29 22:04:12 390人阅读

我们家是做海上运输工作的,然后最近接到了一笔非常大的订单,可是我们家的运输工作有一点点问题,可能遭到了别人的举报,内河运输合同诉讼应该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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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及通海水域运输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具体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海商法》第4章的规定,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效力、货损货差、货物灭失、货物交付以及运费、运输单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等纠纷。通海水域即是与海相通的水域,包括我国长江、珠江等。

2018-07-29 22:0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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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给你详细讲一下内河运输合同诉讼应该要注意的问题,关于规范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
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纠纷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未对货物运输的权利义务作出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未明确约定的,可以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确定。
第二条(定义)
本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三)“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第三条(无资质承运人签订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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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9 22:0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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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内河运输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根据《海商法》和我国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原赔偿请求若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追偿请求人向第三人追偿时效的起算点自追偿请求人收到法院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之日起计算。

2020-10-22 18:1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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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事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合同事务律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一般为两年。因为你们的货款是分期支付的,所以应当按照09年6月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也就是11年6月。
如果你们公司在这期间一直没有向对方公司催收过质保金,除非对方自愿履行,否则这部分债权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即使诉讼,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这两件期间你们曾有过催收的事实出现(比如催款单、电话催收记录),诉讼时效可以从这个时间开始重新计算2年。
开发票只能证明你们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证明买卖事实的存在,对主张债权没有影响。

《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内河运输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根据《海商法》和我国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原赔偿请求若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追偿请求人向第三人追偿时效的起算点自追偿请求人收到法院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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