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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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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离婚,如男方出轨不愿离婚,怎么办,有证据证明而且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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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外遇,为什么不想离婚自己的婚姻遭遇第三者插足,相信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无法容忍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其他的因素,让受害方选择了极力挽回婚姻。原因是复杂和多元的,常见到的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太多乎对方,想用自己的真诚和爱感动对方,从而得以重新挽回婚姻;(二)是感情之外牵挂太多,如家庭成员(老人、孩子)需要照顾,家丑不可外扬,保住个人声誉等等;(三)是物质利益关系束缚而勉强度日,如离婚后可能带来财产流失或减损等。正是有以上种种原因,所以即便对方提出离婚,甚至威胁离婚,受害方也会默默承受,继续煎熬。二、不想离婚,应该怎么办这样的坚守固然值得尊重和同情,然而,为了挽救婚姻,不仅仅需要用真诚去感动,用时间去等待回心转意,还应该注意其他法律问题的细心处理,以防止权益受到进一步损害。不可否认,生活中确实会遇到一些经过无过错方的努力,婚姻问题能得到较为圆满解决的情形。但对方心仪第三者,在某种程度上,首先在感情上已经超越了夫妻感情的分量。受害方如果只懂一味地等待和坚守,后果可能会适得其反。因而,对于受害方来说,应该了解对方想要的是什么,自己能否满足,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自己该如何在接下来的坚守中做些什么。有一种情况不能不提醒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一方,它也是现实生活中最屡见不鲜的情形:有外遇的一方,在无过错方即受害方掌握部分证据的情况下,如果执意提出离婚,势必对自己分得财产不利。因此,其会选择缓兵之计。即暂时回归家庭,不再提离婚之事。待对方放松警惕时,把对方已掌握的于已不利的证据毁灭,并将财产转移一空后再提起离婚。此时的无过错方,可以说是毫无准备,只剩任人宰割的份了。作为受害一方或者无过错的一方,在极力挽回婚姻家庭的时候,还要做好以下工作:(1)妥善收集和保留好过错一方背叛家庭和感情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等;(2)密切关注夫妻的共同财产,注意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被对方恶意处分,造成个人财产的重大损失;(3)用真情感动对方,在尽最大努力的同时,也要做好最坏的打算,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找亲朋好友,咨询心理医师,涉及法律问题的,可以找专业律师提供帮助,千万不要有极端想法和行动。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实践中只是因为出轨,判决离婚支付赔偿金的还是相对较少的,因为出轨不完全符合法定要件,但是还是有,而且判决支付赔偿金,和有没有财产没有联系,只是一种对事实的认定,没有财产只是执行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去诉讼离婚,其中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只适用于双方已经就一切事宜达成共识,而选择离婚的情况,去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有争议的情况。一、调解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我国人民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二、判决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比如已婚男子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女方诉至要求离婚,男方经过调解教育仍不悔改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男方殴打女方,或者是因女方伤残,而男方遗弃女方等情况;(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要有证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其他原因如因工作调动分居,这样才会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于以上列举的情形,都要求提讼一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家庭暴力的证据、婚外情的证据、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等等,以证明确有其事,通过证据说明两人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在实践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首先是要进行调解,第一次诉讼一般是不判决离婚的,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第二次判离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强了。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男方不能诉讼离婚的情况,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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