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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咨询建设施工合同质量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张** 河南-鹤壁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18.07.28 11:30:49 538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家里是做房地产的,建筑工程完工后半年发现有质量问题,他们打算起诉承建方,但是不清楚还有没有效,请问建设施工合同质量诉讼的时效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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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最长不超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 年,但是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延长。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将成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是否能够胜诉关键。要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实质上就是要确定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的具体时间。换而言之,当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从法律上讲承包人也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其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就随之而定。

2018-07-28 11:3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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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
农村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二年;
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二年;
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据此受理完全正确;
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二年。
5、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二年。

2018-07-28 11:3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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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
建设单位还要承担以下义务: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三,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四,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台同约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谨慎确认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参照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不应包含诸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等,甚至有的法官认为,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可供参照外,其余包括价款支付条款等均不应纳入可供参照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对于参照范围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外,相应的违约金、价款艾付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可纳入可供参照的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
(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为2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一)基础设施工程;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九条),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供冷期。”(第四十一条); (四)电气管线。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第四十条),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给排水管道、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二)屋面防水工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为2个采暖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设计单位鉴定,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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