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现就该规定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融资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6185.htmlquot;gt;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上面所说的有关 重大资产重组第13条的答案,希望采纳。
第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立即向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申请公司证券暂停转让:
(一)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
(二)虽未达成实质意向,但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 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 转让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三)本次重组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 除挂牌公司申请证券暂停转让的情形外,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有权在必要情况下对挂牌公司证券主动实施暂停转让。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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