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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虚假事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任* 辽宁-朝阳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13 13:31:14 471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们当地的,服装商场,最近搞活动,有虚假广告的行为,请问一下,虚假事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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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新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分为三类:欺骗型虚假宣传、误导型虚假宣传和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
  (一)欺骗型虚假宣传
  欺骗型虚假宣传,即虚假的商业宣传,是指在商业宣传中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观点欺骗消费者。欺骗型虚假宣传的内容本身就是虚假的。鉴于商业宣传和商业广告的类似性,借鉴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欺骗型虚假宣传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
  这一情形比较好理解,即虚构了商品或服务本身,则宣传或广告为虚假无疑。比如宣称“已拥有某星球所有权,现对外销售”等。诱饵式广告也是此类宣传的典型,表现为以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当消费者想购买时则以所宣传商品已经售完为由表示不能出售,同时向消费者推荐其他商品。诱饵式广告宣传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上大量存在。如果宣传中明确表明商品或服务暂时不存在,但未来客观上可能存在的,不属于虚假。比如电影新片上映预告、汽车新车上市预告等。
  二是对商品的有关信息作虚假宣传。
  这种情形是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尤其是针对网络“刷单”行为,新法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18-07-13 13:40:14 回复

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5.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该法尚未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虚假宣传行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行为要点:  (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
4)主观方面,广告商(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商(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总结:广告代言人对虚假食品广告,负担无过错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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