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从政府采购角度解读: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避免实施上述混淆行为。供应商一旦采取这些行为,如果未中标,上述违法行为未必会被发现,可一旦中标,极有可能引发未中标供应商质疑,甚至是投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不是没有可能。结果是其违法行为败露,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的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服务提供者或者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供应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
你好对于四川省政府采购反不正当竞争如下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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