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家外贸公司的总裁,曾经长期瞒报外贸商品的价格,涉嫌偷税漏税,被查获后,海
130****0261
贵州-黔西南
咨询
2018.07.11 22:51:19
7026人阅读
李某是一家外贸公司的总裁,曾经长期瞒报外贸商品的价格,涉嫌偷税漏税,被查获后,海关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1000万美金,并告诉其在30天之内可以向某某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限还差几天届满的时候,李某到海关申请复议,恰好此时办理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不是开会就是外出了,于是收发室的工作人员就告诉李某,可以把他的行政复议放在收发室,由其替代李某交给海关,但过了30天的复议期限后,该收发室的工作人员一直未向海关交付李某的行政复议,而过了行政复议的期限后,法院已经下达了强制执行令,要求李某缴纳1000万美金的罚款。请问:(1)收发室的这个工作人员属于什么性质的立案,理由是什么?(2)李某是否应当履行他的强制执行,缴纳罚款?(3)本案的行政复议是否可以继续,理由是什么?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