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到期债务,以合伙企业的现有资来产不能完全予以清偿的情形。 规定合伙人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后即形成合伙企业财产,直到合伙人退伙或散伙,这种财产不能分割。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也是合伙企业与有限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 虽然通过本法规定的程序,使合伙企业获得相对的法律地位,但它仍没有像法人企业那样形成完全人格化的主体。 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仍然是合伙的一般原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拥有较大的共同控制权。 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方式上也不像公司股东那样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比如: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负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租赁合同约定由房客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可直接向房客收取,但业主要承担连带责任;司机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简言之,连带责任是按份责任的对称。它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偿同一债务的行为。
按份共有,是买一块蛋糕,大家一起有,我们约好了按比例分,但是我们蛋糕钱,蛋糕店的人可以向我们其中一个人要,其中一个人付了以后向其他人各自分摊,而不是说我只分得了一份,只给一份的钱
按份之债;或者这样比喻,两夫妻进行了婚内协议,男七女三,现在债主过来了,女的不能说我只承担3,其他的七你找男的去
按份之债,比如说在给甲担保100万的时候,A和B分别和债主乙协议:A承担30万,B70万,到时候甲不还钱,乙只能让A出30万(同时让B出70),不能说你出100万,另外70万你再去向B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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