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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比之下修改了什么内容

刘** 山西-晋城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11 14:09:37 378人阅读

我们村的一个亲戚因为修改了企业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按照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处罚了,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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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五种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与反垄断法的区分,避免二者的交叉。修改之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搭售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等规定。另外,还删除了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有规制。
在此次修改法律过程中关于是否规制“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争议,立法机关认为,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购买者如不愿接受该条件,可以选择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这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宜予以干预。
这次修改使得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进行了相对清晰的划分,确定了二者之间的二元格局。
加大了不正当竞争者的损害赔偿责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法院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计算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与其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相同,这次法律明确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三百万元的法定赔偿上限,将会很大程度上提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代价。
强化了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措施
针对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力度弱和行政执法力量不强等情况,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拒绝接受调查的当事人规定了责任追究。规定:“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条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一款)
变动解读
将原法条中的“市场交易”改成了“生产经营活动”。
将原法条中的“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改成了“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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