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对某一类事实引起的权利、
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义务和责任的一般性(抽象)描述。如《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前半部分“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即为事实规范,后半部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为法律后果。多数情况下,在一部法律中会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将具有重合性的法律后果集合成若干个条文,但这并不影响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
当不同法律条文的事实规范描述可适用于同一具体事实,并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即构成法律规范的竞合。存在竞合关系的法条的法律后果相同,则不存在法律选择适用的问题;如果法律后果可以相容,则竞合的法条可同时适用;如果法律后果互相排斥,则会引发法律的选择适用问题。
法律条文的事实规范之间存在四种不同的逻辑关系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管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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