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后,在满足要件的条件下,受让人是可以的。因为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合同约定的原债权人因为债权转让行为丧失了债权人的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1、受让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受让人确实取得了债权请求权。因为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受让人想要拿回欠款的,应当确认债务人已经实际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2、有明确的被告。即受让人明确知道债务人是谁;
3、受让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理由;
当然,债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确定债权是否在清偿期内,当债务已过清偿期而债务人未还款时,一般需要经过合理的催告期,债务人仍旧不还款的,方可诉至要求其还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约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以上内容,但不能约定以不动产物权直接抵付给债权人,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而调解必须是合法的,因这违反了《物权法》关于抵押的规定,是我在律图网看到的相关案例解释。《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希望能帮到你,不明白的可以到里面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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