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遂宁法律咨询 > 遂宁债务纠纷法律咨询 > 放弃连带责任人的部分债务的要求

放弃连带责任人的部分债务的要求

李** 四川-遂宁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07 11:41:19 6761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有一个遗产要继承,我想询问一下那个关于放弃连带责任人的部分债务方面的内容

其他人都在看:
遂宁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遂宁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首先,从审判理论上分析,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
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申请人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支付18万无给申请人,申请人则张某放弃余款的要求,这明显就是人为的分割了该连带责任,对于余款应当认定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了债权。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根据该条规定之法理,因张某是主债务人,汽运公司只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申请人放弃了对张某债务的执行,应当视为张某债务的放弃,则汽运公司在其放弃的范围内部承担连带责任。

2018-07-07 11:53:19 回复
咨询我

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都不是全部正确的履行,有的属于违约,有的可以可以免责,放弃连带责任人的部分债务至于法律后果如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部分履行债务
这里的“部分履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清偿一定数额的本息或者利息,但仍有剩余数额的本金或者利息没有清偿的情况。借款人向出借人清偿债务不论数额多少,只要没有全部清偿完毕都是部分清偿。《合同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投融贷专家指出,借款人部分履行还款义务适用这条规定。
借款人按照民间借贷合同的约定期限,向出借人偿还部分借款的,这一部分不违约,通常也不损害出借人利益,因而出借人应当领受,而不能以另一部分尚未清偿而拒绝部分履行。未清偿部分如果发生逾期,借款人就应当继续清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提前履行债务问题
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是借款人在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到来之前,部分或者全部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在借贷期间届满前,借款人因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状况得到改善,已有足够还款能力,不再需要所借的资金,或者有其他资金来源产生偿还能力,为了放下负债包袱或者减轻利息负担,可以在借贷期限届满前向出借人偿还借款。
投融贷专家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之债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履行,提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都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但民间借贷设定期限,原本是为了借款人的利益而约定的,借款人放弃部分使用期限这一利益而提前还款的,通常不会损害出借人的利益,因此,提前清偿民间借贷之债,法律是准许的。
投融贷专家认为,不损害出借人的提前还款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履行还款义务行为,并能产生一下三个方面的法律效果:
1、以偿还部分的债务消灭
提前偿还还有两种情况,即提前偿还部分借款和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的,该债权债务全部消灭;提前偿还部分借款及利息的,就已偿还部分在债权债务总数中减去,剩余部分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到期时,借款人仍应按约偿还剩余部分的本息;游戏借款中的借款人,只是提前提前清偿本金的,利息部分的债务仍然存在,借款人仍应继续支付;借款人提前支付利息的,对出借人有利无弊,应当受领,但借款人对本今后后来的利息应清偿支付。
2、免除违约责任
借款人提前还款,在期限上是违约的,但投融贷专家认为,除了有特别约定或者损害出借人利益外,应当免除借款人在期限上的违约责任。
3、增加的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借款人符合上述条件提前偿还本息,由此给出借人增加额外费用支出的,所增加的费用由借款人

2018-07-07 11:42:19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何一个债务人无论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过债务,也无论他自己应分担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还没有清偿的债务都有清偿义务。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本文主要讨论连带债务中的债务免除问题。连带债务中债务免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连带债务中,如果连带债务人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消失,但是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还存在,这时,如果死亡自然人没有遗产,那么债权人无以对其要求债权,其他债务人仍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这样。连带债务自然死亡人的责任就免除了,当然如果其留有遗产,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自然死亡人的遗产继承人主张债权。2,其次,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法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就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破产的债务人就可以不承担连带债务中的连带责任,只是他的债务由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代为清偿。3,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由于连带债务的特殊性,在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中的一人主张全部债权,该债务人把全部债权偿还后,其他的连带债务人跟债权人就没有了债权债务关系。在连带债务中责任就被免除了,但是在该债务人全部偿还债务时,可以向其他债务人实行追偿,因为其他债务人在民法上构成了不当得利,理应把这部分不当得利偿还给该债务人。4,债务的相互抵消,在连带债务中,假设甲,乙,丙三人是连带债务人,丁是债权人,如果甲在另一个条件下又是丁的债权人,那么甲就可以以他对丙的债权抵消其对丙的债务,但是条件是用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合法债务、互有合法债权,以抵消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在该情况下,甲就面临连带债务中的责任免除,但是乙和丙同样对丁负有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一人享有的债权为其个人债权,而债务承担者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请求的对象,因此他们之间并不因为丙连带债务的免除而免除。5,个别和解行为对连带责任承担会产生影响。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能会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个别债务人实行和解,那么个别和解行为对其他被告连带责任的承担有没有影响呢?这应视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之赔偿金额的大小而定:如果个别被告所应允赔偿的金额超过或等同于全额且已实际支付,则其他被告的连带责任可完全免除;如果个别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给付的赔偿额小于全额,则其他被告应负责赔偿全额减去该个别被告已给付数额之后的剩余部分;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 债权人放弃部分连带债务人可以怎么办

    专业解答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此,可以看出,保证人之间并非必要、不可分之诉,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若干保证人进行诉讼。

    2024.06.24 75700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