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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 危害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赵* 贵州-贵阳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7 09:40:25 487人阅读

我们这儿的两家超市为了自己的利益,竟然恶意传播虚假的食品消息给顾客,导致我们很多食物都不敢买。请问一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危害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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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 危害性,
首先体现在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造成不公平竞争。削弱和窒息了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很简单的事实,非法经营者成本低,质量差,售后服务几乎没有,强占大量的市场份额,从而使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消费者利益受到伤害。

2018-07-07 09:42:25 回复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个比较宽泛和抽象的概念,并且它是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集合,不是一个具体的行为,因此,很难对其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就是在国际范围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也有许多不同的理解,而且对其认识也是随着历史发展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德国早期学者将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做海神,认为它千变万化,掠夺商人们诚实劳动取得的成果。而意大利学者把其比做捉摸不定的云彩。还有的学者认为,“不正当竞争是指所有欺骗其他任一厂商的顾客为目的的行为及手段。”“不正当竞争,是指利用欺蒙、虚假的手段,排斥公正和诚实,非法夺取他人利益,招徕顾客的行为。”法国学者则将其定义为:“凡利用欺诈手段出售产品,以及厂商为了从他人现有利益中获益,促使他人商品及企业解体,并使其商业市场受到打击的行为,均视为不正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与危害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市场竞争机制产生的一种副产品,不仅具有其特定性,而且也有反映其本质的如下特点。
  
1.手段的多样性。这种行为的实施者,主要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出卖人,有时也包括获取商品和服务的购买人。但更多地表现为前者,他们在交易活动中为了取得或争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并使自身处于交易的优势地位,往往采取或运用种种不正当交易或竞争手段,如欺诈、假冒、排斥、引诱、贿赂、诋毁、贬低、隐瞒、混淆、串通、窃秘等等。这些不法竞争手段的多样性、复杂性,不仅表明了现代市场交易与竞争的激烈性、复杂性与风险性,同时也证明了维护市场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艰巨性。
  
2.性质的违法性。这种行为的性质不是合法的,而是为法律所严格禁止并予以制裁的违法行为。这是因为行为者所采取的各种不正当交易手段,一是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其行为本身不仅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而且破坏了正常、公平、公正的社会交易秩序和竞争机制。二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等公平交易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是所有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该原则要求交易者应以善意、诚实、公平的心理状态进行交易与竞争活动,任何以非法或非正当手段所进行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法律制裁。
  
3.范围的广泛性。这种行为广泛地存在于经济领域的各个行业、部门以及交易者之间。由于各种类型的交易者、竞争者存在与活动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加上其交易的形式、手段、方法与目的的多样,因而凡与竞争共存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不可避免地、广泛地存在于各个交易领域及过程之中。这是因为,一方面交易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规避法律,常常采取五花八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千方百计地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处于竞争优势地位,他们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越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的广泛性就越大;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竞争的方式和竞争的领域也在不断地增多与扩大,旧有的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与翻新,并以新的形式与面貌出现,现代的新的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也将随之不断产生。因此,在现代市场竞争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常以多种表现形式,广泛地存在于各个经济交换领域的每一个角落。
  
4.违法的交叉性。如前所述,这种行为是违反竞争法的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的产生与出现,其本身不仅仅是违反竞争法,而且还可能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广告法或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一种不当交易行为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过来说,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也可能是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这样在违反法律上有一定的交叉。这种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现象称之为法律竞合,即我们在这里所说的违法的交叉性,但其行为交叉触犯法律的范围和领域都是市场交易或竞争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具有的违法交叉性,表明它受多个法律的调整,因此,要求立法者在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以及执法者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适用法律时,应注意立法、司法与执法的相互协调关系。
  
5.认定的复杂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和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标准和依据。同时,这种行为又常以合法、隐蔽的形式出现。因此,认定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间的区别,以及对两者界限的划分有时就显得十分模糊、困难与复杂。如就某一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说,其侵犯的利益不仅是直接竞争者或间接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的利益,而且还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对象可能是某一事物的一个方面,也可能是某一事物的多个方面或者不同事物的不同方面;某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多个法律的规定;某一竞争者或经营者也可能同时实施多个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了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质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既增大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的困难,同时也给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带来一定的难度。
以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性的内容。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是该法同时又写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也要“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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