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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风险代理,请问离婚分割财产能否风险代理?

马* 山东-菏泽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7.05 09:09:49 2283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和我的丈夫都想要离婚,我们之间的共同财产不少,因为我们都是自己开公司的,我想要风险代理,我想请问下离婚分割财产能否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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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因为风险代理具有一定的逐利性,我国的离婚案件是不允许风险代理的,以上就是对离婚分割财产能否风险代理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2018-07-05 09:1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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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代理的基本概念
  风险代理是法律认可的律师事务所一般委托代理行为的补充形式,是特别的委托代理方式。委托律师的当事人事先不支付法律服务费或只支付少量服务费,当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约定的目标之后,当事人按约定得到的财产或利益的一定比例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如果没有成功达到约定的目标,则不付或少付代理费。风险代理必须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律师收费办法》第13条规定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那么离婚分割财产能否风险代理吗,具体的请看下面的介绍:
  
二、离婚案件风险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律师收费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四类禁止适用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分别是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禁止这些案件风险代理是因为它们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即公序良俗,关系密切。
  英美法系中一般只对家庭关系类案件中单纯的身份关系或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的案件禁止风险代理。而根据我国《律师收费办法》,婚姻、继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案件一律禁止风险代理。
  这样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国情和传统。我国古代“礼”制度的影响一直延至今天,对待婚姻中更是主张“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我国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仍然更多的体现了传统的家庭观念。我国法律对离婚持谨慎的态度,遏止轻易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前先要调解,尽量挽救婚姻。离婚必须经过当事人的慎重考虑,离婚诉讼应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考虑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律师的逐利性,风险代理在这上面更甚,不仅有悖于传统道德观念,更可能成为双方调解和好、财产合理分割及维护子女利益的阻碍,且难以排除利益驱动的因素。因此,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保护弱者,风险代理必须被禁止离婚诉讼案件之外。
  因此,禁止离婚案件风险代理是符合我国道德理念,且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的。既可维护婚姻关系中的公俗良俗,也有利于达到婚姻法保护弱者的目的,还可以规范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8-07-05 09:1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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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财产分割是不适合风险代理的;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财产分割是不适合风险代理的;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国对诉讼风险代理的基本规定和内容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于2006年颁布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确认了风险代理在我国的合法性,明确规定了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收费标准等内容。后各地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对风险代理的基本规定和内容作如下归纳:
  第
一,风险代理的基本概念。风险代理是法律认可的委托代理的一种特别形式,是律师事务所一般委托代理行为的补充形式,是指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法律事务时,事先不支付法律服务费或只支付少量服务费,通过律师的代理活动,在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约定的目标(包括判决书确定或经由调解、和解得到或经由法院执行得到财产或利益)之后,当事人按约定得到的财产或利益的一定比例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 如果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没有达到约定的目标,则不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或少付服务费。
  第
二,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风险代理由于其特殊性,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诉讼代理案件。根据 《律师收费办法》 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以下八类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5)刑事诉讼案件; 
(6)行政诉讼案件; 
(7)国家赔偿案件; 
(8)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
三,风险代理的适用条件。风险代理的实施必须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适用于特定的当事人在特定的条件下而诉求特定的经济利益。根据 《律师收费办法》 第11条的规定:“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13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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