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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执行程序内转让债权合理化?

梁* 福建-三明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04 09:57:02 493人阅读

我的一个妹妹,他最近让我和他说什么转让债权,我就帮忙问一下如何让执行程序内转让债权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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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综上,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应当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并通知被执行人。以上就是对执行程序内转让债权的解释了,希望采纳。

2018-07-04 10:0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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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相对于通过期限错配方式来实现高流通性,非标准化债权转让平台提供了另一条路径---通过债券转让功能建立二级市场,让投资人的债权在这个二级市场上与其他投资人之间进行自由流动。适用于金融中介类业务,资金对接、债权匹配业务通用,可与融资系统相结合。为客户提供理财、融资、一站式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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