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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具体依据是什么

王* 山西-大同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3 20:00:04 483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的朋友开了一家淘宝店,但是他好好了解一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具体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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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在网络世界中,由于物体、字 符、标识等表现形式的电子化和网络易模仿、易复制等特性,增加了 制造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 由于信息网络平台的快捷性和多变性, 网 络环境下新型的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层出不穷, 主要表现在将 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 进行不正当竞争。
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使 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混淆, 造成购买者误认 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 商业混同行为,以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 包装、 装潢的行为 ;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二 ) 不正当模仿行为。 不正当模仿行为是恶意对他人商品形态不 做任何盲从模仿, 直接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则, 对竞争对手与消费者的 利益造成损害, 有必要运用法律加以规制。 不正当模仿行为的构成应 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 被模仿商品须具有市场价值。 通常情况下被 模仿商品需为知名商品 ;
2. 模仿者的模仿行为直接侵犯了被模仿者的 商品利益:
3. 模仿者完全模仿或仅作细微模仿,足以引起混淆。总的 来说, 模仿者主观上处于模仿他人商品形态的行为, 并造成其商品与 他人商品相混淆的后果。
(三 )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 所谓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的商 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 即未经他人许可, 在自己所有的他人 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如 下:
1. 反向假冒商标只有在被反向假冒商标是注册商标, 即他人依法 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才构成商 标侵权 ;
2.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本质上构成不正当竞争。反向假冒商标 行为中, 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通过擅自替换其竞争对手的商标,
构成购买者对其竞争对手的产品误认为是行为人的产品而予以购买。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在网络购物中最为常见, 人们总是期望自己能以较 为实惠的价格买到高档商品, 往往是由于存在企图心, 是网络商户一 味的追求低价还是以假乱真、 以次充好。 消费者盲目地跟从名牌而不 谈真假就此顺利成交。 在一定程度上是消费者纵容了网络商户的不法 行为,必然危害市场竞争秩序。
(四 ) 商标与企业名称混同行为。 商标和企业名称都用于本产品与 其他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或者经销等个环节相区别,一旦商品和 企业名称相混淆, 从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直接表现为盗用该产品生 产制造商的商业信誉。此类商业混同行为实行,为人谋得了利益,因 此,构成不正当竞争。构成商标与企业名称混同行为,需满足以下条 件:
1. 商标与企业名称相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
2. 商标 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商标与企业名称混同行为一般是针对知名 商标和企业,对该地区的经济秩序有较大范围的波及。因此,社会危 害性较大。

2018-07-03 20:0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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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具体依据是什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 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 本质的特征是采用违反商业道德、 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竞争。 不正当 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 损害其他经营者 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可见,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 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 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破坏公正 经营秩序的行为。

2018-07-03 20:01:04 回复

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国家级别是工商总局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职能为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及典型案件);
地方级别是各省市县工商局(分局)或合并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科、股等或市场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处、科、股等或市场局、处、科、股等或公平交易局、处、科、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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