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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具体有什么?

陈** 贵州-黔东南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3 11:53:16 364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自己开餐厅的,然后也有外卖服务,所以就想问问你们外卖不正当竞争咋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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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使用认证标志,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增强用户的信任度。未经认证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不仅践踏国家商品质量认证制度、使其形同虚设,而且还可能使含有事故隐患的商品流入市场,危及用户和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种行为作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禁止。
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专门机构认定,方可获得并使用。伪造、冒用名优标志,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是十足的欺骗性行为,因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说明性标志。当产品质量、特点与其产地存在某种固定联系时,产地名称所反映的不仅是产品与其产地之间的外部联系,同时还揭示出产品质量与产地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时产地名称对产品质量而言不仅具有象征性意义,还具有区别功能,因此受到法律以及国际公约或者条约的保护,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禁止“伪造产地”中“产地”一词,其外延显然大于“原产地名称”而更接近“地理标志”。实践中,如果伪造产地的行为不能依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权法有效制止的话,应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裁。

2018-07-03 12:0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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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外卖不正当竞争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2018-07-03 11:54:16 回复

商业银行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它的设立条件、程序等有着一套特殊的市场准入规则,因而在其相关的行业经营领域没有充分的竞争自由。同时,用户对其提供的经营服务(存款、贷款等)存在较强的依赖性。它显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独占地位经营者。上述案件当事人正是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限定用户(即借款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同时假借“手续费”等名义收受被指定经营者给付的贿赂,是典型的限制竞争与商业贿赂行为。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行为没有过多隐讳,但在定性处罚过程中,基于银行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的特殊性等原因,当事人提出以下观点:
1、指定评估机构是为了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正性,是预防金融风险的需要;
2、银行安排专人对有关评估活动进行了管理,收取费用是基于其劳务投入应得的报酬;
3、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其主管部门管辖。对银行不正当竞争的形式 的回答也就这么多,希望对你管用。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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