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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理由是什么?

杨** 安徽-马鞍山 办案流程咨询 2018.07.01 14:27:54 630人阅读

请问,家里有人因不满法院的一审判决,想再一次提起诉讼,既上诉,那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理由是什么?有什么理由可以提起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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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提起再审申请的理由各有异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018-07-01 14:3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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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018-07-01 14:2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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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是院长提起再审的理由,所以,院长是不会以这个理由提起再审的。r
2、院长提起再审的条件,是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是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的,认为需要再审的,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r
3、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
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
5、《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
6、《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r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r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r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r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r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r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r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r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r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r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r(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r(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r(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r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r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r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r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r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r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r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r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r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r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r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r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r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r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是什么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一审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二.当事人申请提起再审的问题(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及条件。当事人发现已生效的裁判、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的,可以在该裁判、调解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申请再审,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再审,但不停止裁判、协议的执行: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以前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没有发现,当事人也未提供证据。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实事的主要证据不足。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这种错误并非出自当事人自己主观的判断,而是经审判人员认定后确有错误。
④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裁定的。这里应注意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对案件的判决、裁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不在此列。
⑤审判人员在审判中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⑥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的。
⑦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原审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提出。向上级人民提出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指令再审,也可以提审。向原审人民提出申请再审的,人民应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立案,并作出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3)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和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判决,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案件应立案审理。如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可以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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