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71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都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其具体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另外,根据《仲裁法》第65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认定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撤销。以上就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还能申请撤销吗?的解答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是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既然是终局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该裁定就具有既判力。这里所说的既判力,就是指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用人单位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该理由同样不能成立。具体来说,用人单位提出的理由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但是,经法院审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用人单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但是,经法院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3)用人单位提出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但是,经法院审查,仲裁符合法定程序。
(4)用人单位提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但是经法院审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并不是伪造的。
(5)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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