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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申请仲裁的实质条件为什么

董** 四川-绵阳 劳动仲裁咨询 2018.06.29 13:31:46 443人阅读

前段时间我的弟弟因为工作的事儿一直吵吵闹闹着,我很担心他,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申请仲裁的实质条件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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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仲裁协议除应符合对形式的要求外,还应具备对实质的要求:
1.当事人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仲裁协议应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订立。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确定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加以确定。目前可采取本国法作为自然人的属人法已是当今的主要潮流。除了属人法原则外,许多国家在当事人缔约合同行为上都主张可选择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或行为地法,以此求得买卖关系的确定,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国际海运贸易。这一规定最早可见于1974年普鲁士法典。
(2)法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生共灭,即从其被批准成立之日起开始,到其解散时为止。一国法人到另一国从事民事活动,一般须经该国核准或认可,并且要遵守当地国家的法律。但如何确定法人的国籍和住所,在国际上并无一致的做法。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各国采取了种种不同的学说和标准,如登记地说、住所地说、投资地说、资本控制说、准据法说及复合标准说等。但是各国实践也不一致,通常主张属地法原则。
2.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仲裁协议其本质属于契约,故自愿亦为建立仲裁协议的基础。以前理解意思自治仅以无外力的胁迫与欺诈作为完全的意思表示。这其实仅仅从形式上让定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意思的自由表达,但从实质上加以考证,情形不完全是这样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屈从于经济上的不平等地位,或由于地位上处于弱者的身份而无机会、无能力完全地、自由地表达意思时,这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是不完全的,不真实的,不彻底的。而若依此选择仲裁作为处理纠纷的一种手段,必将损害处于弱者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不真实的意思表达完全背离了仲裁制度中所确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2018-06-29 13:4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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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仲裁的实质条件为什么的相关内容如下申请仲裁的意思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协议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行为。
1、经济仲裁:
当事人申请经济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018-06-29 13:33:46 回复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当事人之间将其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须有明确请求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这是仲裁协议的基本要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须明确肯定,并符合当代仲裁制度一裁终审(局),排除司法管辖权的特性。双方当事人必须都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这是仲裁协议作为“协议”的一种基本要求。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程序主要分三个步骤:
(1)申请和受理。申请,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行为。提起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为获得仲裁、解决纠纷的一种请求,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也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只有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
受理,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程序。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是仲裁机构开始行使管辖权的标志。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组成有两种组织形式:
①独任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②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的组织形式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开庭和裁决。开庭是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决的活动。开庭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裁决是指仲裁庭在实体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裁断。裁决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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