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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叔叔最近和别人在打官司,想要帮他咨询一个问题最终民事裁定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其作出的裁定是立即生效的最终裁定。在性质上,属于司法裁定,并不是行政裁定。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以上是最终民事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回答。
你好,如果对对民事裁定书不服,你可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我们实施的是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终审判决,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
民事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一)首部⒈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⒉编号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字第×号。”⒊当事人身份概况写法与一、二、再审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二)正文由案由、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四项内容组成。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对于不同内容的一审裁定,格式写法有所不同,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裁定写作格式:⒈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写为:“××××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写明起诉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⒉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写为:“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与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根据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若异议不成立的则写: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⒊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写为:“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写明请求具体内容)并已提供但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要采取保全的,不写×告×××……一段,接写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依据。)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保全的,则写本院为了……(写明需采取财产保全面的理由)]。依照……(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⒋准许或不准许撤拆民事裁定书写为:“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拆申请。本院认为,……(准许或不准许撤拆的理由)依照……(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拆(或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⒌中止或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写为:“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或本案终结诉讼)。”(三)尾部⒈交待有关事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对上述裁定,在尾部应写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对于不予受理或裁定、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在尾部应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和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故上述裁定书的尾部应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准许或不准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不存在有关事项的交待,故“准话撤诉”的或“终结诉讼”的只需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即可。⒉署名、日期与用印审判庭人员署名、书记员署名、日期、用印等与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你好,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在民事离婚案件执行中,存在执行中止的情形,如实践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偿付能力,无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那么就会引起执行程序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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