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事实主要看民事与刑事诉讼是否存在关联,如果必须依托刑事诉讼就先刑后民,如果不妨碍的,另案处理同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对普通的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较小,原则上只支持实际的物质损失,除了交通肇事罪外,一般都不支持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第41问-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为两类:
第一类是人身损害赔偿,包括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被抚养人生活费
(7)丧葬费
第二类是财产损害赔偿,包括(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对普通的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较小,原则上只支持实际的物质损失,除了交通肇事罪外,一般都不支持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第41问-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为两类:
第一类是人身损害赔偿,包括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被抚养人生活费
(7)丧葬费
第二类是财产损害赔偿,包括(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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