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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未交社保申请仲裁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严* 辽宁-锦州 劳动仲裁咨询 2018.06.16 22:02:36 1684人阅读

你好,我与单位发生一些纠纷,现在申请了劳动仲裁,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试用期未交社保申请仲裁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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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同时也是属于劳动仲裁范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18-06-16 22:0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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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要做的是确定你是否还想继续留在这个公司,若不留,和HR说补缴,理由见第一条。留,也请和HR好好沟通。
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证明劳动关系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合同、考勤记录、工作记录、工资卡、人证等等,要求补缴的劳动争议一般个人都能获胜,但是值得提醒的是:这类官司太多了,所以要有耐性,我建议还是和企业好商好量,争取最大效益。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可以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0.5个月工资),以及请求补缴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面便是我搜集的关于试用期未交社保申请仲裁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2018-06-16 22:0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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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话和重新报没区别,和仲裁结果没关系,用人单位审核如果还是不通过,你再申请仲裁估计就错过最后报名时间了。
  保险的做法是改报其他适合的岗位,祈祷赶在截止前通过,这样还有机会,否则连续两次被弄掉的话似乎就彻底没机会。

试用期公司不给我交社保公积金是属于违法行为的,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在用工之日三十日内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对方出现未缴纳社保的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扩展资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对于适用这条具体有哪些情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所谓quot;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quot;是指以下情形: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0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因此,上述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都适用于劳动仲裁,但在劳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一般不愿意接受证据收集的申请故劳动者还是应该注意平时证据的收集和保管。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按法律上的分类,有以下7种:
  
(1)书证。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一部或全部的文字、符号、图画等,称为书证。劳动仲裁活动中常用的书证有劳动合同处理决定等文件、文书、单据、票证等。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如当事人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都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像、录音或其他方法记录下来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及经过的资料。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本案情有关的事实、情节,向仲裁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劳动争议申诉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包括申诉书、答辩书等。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劳动仲裁机关委托、聘请或指定具有专门知识和设备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门性检验、分析和科学判断所作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以文字、照片、图表和录像等形式所作的记录,称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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