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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那个关于公安机关拘传笔录

李* 山东-临沂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6.15 11:57:27 421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同学因为打架斗殴被警察给抓了,我想请问一下那个关于公安机关拘传笔录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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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写作》2006年第4期)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讯问笔录记录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的供述和辩解,经过查证核实的讯问笔录,可以被采纳为证据。因此,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制作好讯问笔录,对侦查人员分析案情、制定审讯策略、开展相关侦查取证活动都起到了直接、重要的作用。 制作前的准备工作讯问笔录一般采用的是一问一答的形式,在讯问笔录的布局安排上,记录员是被动的,但在做笔录之前,记录员应主动做好准备。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熟悉案情。要对被讯问人所涉及案件的情况有个基本了解,已经掌握哪些证据,已发现哪些线索,哪些是疑点、谜团,做到心中有数,记录时就不会感到陌生。
二、了解被讯问人。被讯问人是我们的工作对象,是突破的焦点,应了解其生活背景、社会关系、社会经历、心理经历,以便在记录时更好地把握被讯问人的特点。
三、拟提纲。对于复杂案情的讯问,记录员可以提前与侦查员沟通,拟一个提纲,把讯问的思路和要点记录下来,做笔录时,就能够条理清晰,不慌不忙了。 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重点问题制作讯问笔录是文字功夫,对侦查员、记录员的文字书写、文字表达、耐心细心、逻辑思维、推理判断等是个考验。记录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依法表明身份,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有关规定,讯问前应
首先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是侦查员工作证,并在笔录上予以记录。讯问笔录应反映出这一内容,以保证犯罪嫌疑人依法接受讯问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为此,要求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既可以是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自行阅读。要把这一程序和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在笔录上。
二、记录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讯问笔录的记录重心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这部分记录的原则,是力求与侦查员的侦查思路以及审讯思路协调一致。侦查员的侦查取证活动是围绕着对案件性质认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来开展的。对犯罪性质的认定主要是从违法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入手。侦查员的讯问思路实际是侦查思路的体现。因此,讯问笔录主体部分不仅仅是犯罪事实八要素,即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后果、人物等的简单记录,而应明确重心,有所侧重。事实上,讯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不同程度的反映。它
首先是记录对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情况的讯问,
其次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表现和所侵犯的客体。从记录的侧重方面来看,制作笔录时,要抓住主要矛盾,做到详略得当、反映准确。
三、不同案件记录要有所侧重。制作讯问笔录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中心,以可能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因素为重要关注事项。但具体到每一个案件,由于案件性质的差异,需要记录人员对不同案件有所侧重地记录,突出个案的特点,以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需要。如抢劫案件应着重记录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的具体情况。再如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着重记录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具有法定特殊身份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可以构成经济犯罪主体,但只有自然人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这是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主要方面。而认定该罪的重点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诈骗犯罪的必要要件。通常我们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判断是从其客观表现去推知的,那么在讯问笔录中,应尽可能反映出:
1.行为人贷款时是否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是否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是否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否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否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
2.行为人的资信情况。
3.行为人的还款能力。
4.行为人使用贷款的方向。
5.行为人是否逃避债务等。对不同案件有所侧重地记录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对违法和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作者单位:潍坊市公安干校

2018-06-15 12:06:27 回复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刑事拘传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
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 》,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刑诉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您好,如果涉嫌犯罪,面临的可能是刑事拘留,而不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15天,刑事拘留之后会被逮捕,如果律师不争取取保候审,那么会被一直羁押直到判决刑罚执行完毕。刑事拘留期间只有律师能够会见,其他人无法见到当事人。

公安机关在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公安机关在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按照法律规定,由侦查人员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写明拘传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即可填发《拘传证》,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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