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处理土地矛盾纠纷解答如下
农村村民之间土地纠纷问题,如调解不成,不同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1、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补充说明:土地确权争议的处理方法。
1.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2.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3.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4.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
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当事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双方当事人盖章。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
调解时不能带有自己的感情,不能决而不调,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时间越久,越会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带来麻烦和被动。行政调解不成时,要及时进入处理阶段。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土地流转中的矛盾纠纷应该怎么样去解决回答请你采纳一下
近两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积极引导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由于前几年粮食大丰收,且粮价稳中有升,农民获利较多,全市土地流转面积如雨后春笋般增加,土地流转费也随之一路上扬。而2015年以后遇到了自然灾害导致粮食减产及市场粮价下跌,全市绝大多数规模经营户损失惨重,处于亏本状态,退田弃种跑路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形成了当前农村不稳定因素。
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建议做到以下三点:
一、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规政策,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当前要重点把好“三关”。一是群众允诺关。始终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可以积极引导,但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给谁、流转多长时间、以什么价格流转都由农民自己作主,不得强行推动。二是经营主体实力关。对欲流转较大规模土地的主体,要充分考察其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避免有热情无实力的主体盲目进入农业产业,或经营规模与实力能力不匹配,给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带来风险。三是经营规模关。现阶段要坚持以适度规模为主,防止土地规模过大带来的经营风险。要以发展家庭农场为主要方向,让更多的农民参与现代农业发展。
二、全面推行实物计租、货币兑现的定价机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既要防止因价格过高而严重挤压经营者利润,导致经营困难,最终给承包农户带来风险和损失,也要防止因流转价格过低而影响承包农户的土地财产收益。土地流转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兼顾经营主体和承包农户双方合理的利润收益,协商议定流转价格和调整办法,订立规范的流转合同。全面推行“实物计租、货币兑现”的办法,即按照一定数量稻谷或小麦作为流转金,并以当年稻麦上市时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
三、妥善调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矛盾。要高度重视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利用多元化的调处机制,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要了解掌握当地规模经营户的经营状况,通过多种途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避免因其经营困难而“撂地跑路”,给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带来损失。对当前因气候灾害和粮价下行导致经营难以为继的粮食规模经营户,可以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共同协商,就缩短流转期限、调整流转价格等,对流转合同进行适当调整,帮助经营户度过难关,防止经营户“毁约弃耕”,给承包农户造成更大损失。要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功能,及时受理并妥善调处各类土地流转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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