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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加班规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李* 河南-驻马店 劳动关系咨询 2018.06.07 22:18:12 80人阅读

我有一个表妹在他们那儿的电子厂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工作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加班规定怎么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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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没有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作出明确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作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3天,也可以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6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性。显然,非全日制用工是不存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区别的,因此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安排工作不合法的情形,更谈不上支付相应倍数的劳动报酬。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
  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我省目前未作相关规定予以限制。因此,只要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就可依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执行,本案中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且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亦不违反法律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2018-06-07 22:3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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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职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但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除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特殊性就在于“灵活性”,即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选用口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允许同一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各地规定,非全日制职工加班,是不执行基本法的,但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除外。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非全日制用工加班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
深劳社〔2007) 61号
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2018-06-07 22:2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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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全日制用工加班工资只能按时计算。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超出八小时以外的1.5倍(非双休日),双休日的按2倍计算,节假日三倍。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计算公式: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
例:某钟点工丙在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为6元,8月份累计工作60小时,计算其当月实得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每天最多工作四小时。支付周期内工作小时最多为60小时)
根据公式,则为:当月实得工资6×60360(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上班时间都是朝九晚五的,有些企业的员工需要轮班,也就是在上班时间不固定,可能早上,可能是晚上。这类轮班制的员工在节假日的时候上班也可以享受加班工资,那么轮班制的职工,节假日上班是否有加班工资轮班制职工的工作性质属于综合工作制。在交通、铁路、邮电、航空、旅游、医院等服务行业中,由于连续作业等工作特殊性,常采取这种轮班制度。这种工作制度,在周六、周日也会上班。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用调休转休的方法,确保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只要符合《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就不算作加班。单位不用支付加班费用。但法定的节假日除外。如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不论是否倒休,也应算作节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工资的三倍标准来计算加班费。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加班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关于加班费计算的基数,原则上,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但一些效益较好的公司、企业,也有适当提高计算标准的情况。以工资当月总收入计算加班费的,这不违反法律规定。实践中经常参照公司章程和办公会决议等公司内部文件来确定。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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