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甲对丙是间接故意
代为求偿权的行使要求:
1.是金钱给付之债,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人身损害赔偿金)。
2.是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并且丙对乙的债务已到时。
3.甲的行使权限仅:.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前者算;.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前者算;c.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此额算。
4.甲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花费,由乙承受。
5.甲以自俯讥碘客鄢九碉循冬末己的名义诉讼。注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12条将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甲是故意罪(间接正犯),乙是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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