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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指的是谁

陈* 四川-成都 公司犯罪辩护咨询 2018.06.04 06:00:09 1210人阅读

身边很多朋友被电视上的广告骗得买了虚假产品,现在因这件事还在调查当中,了解一下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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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
  
1.广告主
  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2.广告经营者
  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3.广告发布者
  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虚假广告罪
  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是对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的解答。

2018-06-04 06:02:0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
1、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由此可知,因虚假广告而受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向广告发布者索赔。
二、网上团购旅游要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消费者在团购旅游时应尽量挑选有资质的大型团购网站,并注意查看旅游产品提供方旅行社的资质;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也就是说,任何旅行社经营业务实行“许可证经营”制度,需要相应的资质,获得旅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旅游业务。
其次,详细了解旅游产品是否存在自费项目、购物项目等隐性消费项目;
最后,签订旅游合同并保存网站上的证据,便于出问题后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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