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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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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一下盗窃罪与销赃罪的区别

陈** 湖北-荆门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6.03 21:50:28 1337人阅读

你好,我有个朋友他和他哥们俩最近因缺钱,他哥们盗窃了不少东西,我朋友帮他销赃了,他家人想问一下盗窃罪与销赃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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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  你们的属于这个范畴。
销赃罪不是正式的名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8-06-03 21:5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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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销赃罪同等级别情况下,盗窃罪要重于销赃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06-03 21:51:28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盗窃罪和收赃者如何处罚盗窃钨矿并销售给知情人7月起,被告人邓某、谌某、邓某点、邓某付、邓某强、贺某等六人单独或共同窜至湘安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共盗得钨矿石5376斤,并堆放于被告人邓某家旁边。其中邓某单独盗得钨矿石1600斤;谌某、贺某、邓某强三人共盗得钨矿石2500斤;邓某点盗得钨矿石786斤;邓某付盗得钨矿石490斤。7月19日,在明知其钨矿石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阳某、吴某、刘某、谢安某五人仍以4至6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邓某、谌某、邓某点、邓某付、邓某强、贺某钨矿石共计5376斤,共支付人民币27550元。当晚,装运钨矿石的货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钨矿石发还给湘安钨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发后,被告人谌某、邓某点、邓某强、贺某、谢安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邓某付、谢某、阳某、吴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盗窃罪和收赃者如何处罚湖南省安化县人民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谌某、邓某点、邓某付、邓某强、贺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共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谌某、贺某、邓某强系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阳某、吴某、刘某、谢安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另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阳某、吴某、刘某、谢安某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谌某、邓某点、邓某强、贺某、谢安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安化县人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贺某等六人拘役一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不等,并处罚金四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吴某等五人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到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刑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盗窃罪和收赃者如何处罚盗窃钨矿并销售给知情人7月起,被告人邓某、谌某、邓某点、邓某付、邓某强、贺某等六人单独或共同窜至湘安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共盗得钨矿石5376斤,并堆放于被告人邓某家旁边。其中邓某单独盗得钨矿石1600斤;谌某、贺某、邓某强三人共盗得钨矿石2500斤;邓某点盗得钨矿石786斤;邓某付盗得钨矿石490斤。7月19日,在明知其钨矿石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阳某、吴某、刘某、谢安某五人仍以4至6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邓某、谌某、邓某点、邓某付、邓某强、贺某钨矿石共计5376斤,共支付人民币27550元。当晚,装运钨矿石的货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钨矿石发还给湘安钨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发后,被告人谌某、邓某点、邓某强、贺某、谢安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邓某付、谢某、阳某、吴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盗窃罪和收赃者如何处罚湖南省安化县人民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谌某、邓某点、邓某付、邓某强、贺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共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谌某、贺某、邓某强系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阳某、吴某、刘某、谢安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另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阳某、吴某、刘某、谢安某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谌某、邓某点、邓某强、贺某、谢安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安化县人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贺某等六人拘役一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不等,并处罚金四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吴某等五人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到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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