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就是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的困难。
这三个就是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够得到实现。还有的就是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观念,制度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了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监管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的状态。但是根据我国目前新婚姻法的规定,对待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是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社会,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的。总之,新婚姻法事实婚姻已经不存在了。所以说我们每个人对待婚姻都应该谨慎。
不必须,如果对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另外以同居期间析产纠纷或者抚养权纠纷起诉至法院,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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