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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措施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何* 山西-吕梁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5.29 00:13:39 309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想承包一个农场,我想问问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措施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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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工程质量目标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建筑建设工程的概况、针对工程特点,结合业主的要求,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质量验收标准体系,编制详细工程质量监理目标,明确监控的目标、标准。工程监理目标要充分反映该工程的特点,根据监理目标拟定所监项目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监理目标的要求,实施专业工程监理,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
  
(二)建立完善责任制度
  完善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是做好建筑质量管理的根本。因此,监理单位进驻现场以后,要根据监理质量的目标,完善制度,协调工作,落实责任。确定监理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与岗位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制定出相关的监理工作制度,如监理会议制度、监理质量检验及验收制度、监理人员考核制度、监理日记填写制度等,拟定出相应的监理工作程序,做到工程质量监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建立沟通协调制度,要求相关岗位人定期与承包商、建筑工人沟通与协调,沟通施工措施是否正确、材料是否合格,对于存在的问题并且督促落实到位,杜绝质量问题的隐患。
  
(三)严格控制建筑原材料
  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只有好的建筑材料才能做出好建筑工程。工程建设中,材料的优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严格检查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内容。因此,质量监理人员要严把建筑材料关。控制材料质量,要做到货比三家,择优使用,对主要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设置样品,严格按样品进货。严格检测和验收。另外,应当搞好材料的检测和施工试验,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对某些重要部位进行抽查,有问题及时处理。在尊重承包商的自主选择材料的基础下,监理工程师应了解所需材料的状况,要求承包人明确所需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必须保证水泥、砂、石、水、外加剂等满足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说服承包商尽量用高质量的建筑材料,坚决杜绝使用劣质不合格的材料。特别是对于钢筋、水泥等材料多源头、多渠道,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做到“双控”,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准用于工程,对于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坚决不给予验收,确保给工程施工材料的质量。
  
(四)加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
  各级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作用,通过完善相关的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管理、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施工原材料检验规定等相关管理制度,实现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6]此外,还要鼓励施工单位采用先进、适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通过不断提升建筑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整体效益,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此外,要加强施工现场巡视。为达到质量预控目标,注意及早发现问题,监理工程师要通过现场巡视,以实测实量的结果和数据,来检查和判断工程质量。对于轴线偏位多少、标高相差多少等等的问题,要给于施工方面书面数据,督促其改正,避免今后出现类似质量问题。
  
(五)加强部门配合,加大工程施工管理力度
  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建筑市场管理力度,依法治理工程质量。虽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规已经制订不少和实行,但这些法规还缺乏威慑力,一些严重质量事故责任者未能受到应有的查处。随着《建筑法》的颁布实施,这一现状将得到改变。因此必须积极持久宣传贯彻《建筑法》,严格依法治建,规划、建管、造价、招投标、建筑执法、房产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围绕工程质量安全服务,形成“综合治理”态势。一要高度重视监管信息化建设,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是强化监管、提高效能、解决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监管脱节,破解信息不对称制约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抓手。二要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对信息平台反映出来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市场监管的手段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录入监管信息平台。三要充分发挥规划龙头作用,在规划现场放线和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先办理好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四要建管和招投标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挂靠,出让资质、以包代管、违法分包、人员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力等突出问题。五要严厉打击压级压价和低价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保证管理人员到位和质量安全设施的投入。六要严格建筑执法,对违法违规违章建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七要充分发挥房屋产权对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的保障性作用,对无基本建设手续和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一律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六)加强工程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7]为贯彻实施该意见,应当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严格的个人执业资格。可借鉴公务员制、行员制、警员制等做法实行质监工程师制度,对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条件要严格要求,今后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通过考试、考核,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技术注册资格,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建立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打造一支技术精良的质量监督队伍,使其具有较强的技术判断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上级质监机构要定期对下级质监机构、质监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的机构要进行整改,有关人员要调离岗位或降级、降职;就技术装备而言,还要加大检测力度,增添检测设备,以数据说话。加强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这个问题请参考以上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法性风险  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2、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及违反建设工程法定程序的风险  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招标、投标内容是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依据,因此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发包人、承包人如果违反以上这些法定程序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  建设部《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因此,凡是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的,或应依法报批而未批准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本身不合法,即合同标的物不合法,所签订的合同也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合法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发包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产权人或是经营人,及负责工程投资、经营与管理的当事人。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要求的主体条件,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4、违反有关转包规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的行为。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最终形成与业主及转包者的资质纠纷。  
5、“黑白合同”引起的风险  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也最终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6、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计价类型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就建设工程价款类型做出详尽规定,具本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及可调价格的方式确定。不同的建设工程应选择不同的价款类型,并做出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固定价格约定合同由于工程价格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小,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大,故发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往往采取这种合同方式。  
7、工程款支付的风险  拖欠工程款是建筑市场久治不愈的顽症,从某些政府工程到房地产开发商,都不同程度地打出拖欠工程款的黑牌、损害施工企业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迫使一些农民工用跳楼、跳河等极端方式催讨血汗钱;一些政府工程在贪腐官员操纵下,在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弄虚作假、中饱私囊,使工程款拖欠一度愈演愈烈。工程款支付成了最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之一,严重困扰和损害着施工企业的权益。  
8、垫资工程的法律风险  垫资工程是指承包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发包方通常采用“黑白合同”、“质量保证金”、“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借款合同”等形式来签订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经常因垫资过多,面临很多来自材料商、设备商、施工工人、贷款银行的压力。此时,承包方既要筹集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又要面临因自身违约需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风险,于是有的承包方可能会采取偷工减料、降低施工标准,或干脆将工程进行整体转包的方式来转嫁风险,采用这种做法更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更大的风险境地。  
9、材料价格风险  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材料供应有发包人自行供应或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标准采购两种方式。一般而言,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的70%左右都是材料成本,因此,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防范材料价格风险。然而,材料价格的起落本来是很正常的,但是对承包人而言,任何一项主要材料的大幅波动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  
10、工程索赔的风险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因此,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程赔偿内容的条款,防止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而发生误解甚至产生纠纷导致索赔的风险以上就是关于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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