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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神华公司雇佣了张忠从事雇佣工作,两者雇佣关系成立,张忠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应当由雇主神华公司承担责任。另外,该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例中,神华公司具有相应的劳务资质,故张忠要求童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2018-05-27 09:18: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