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是支持的。发一个我的代理词给你看看:2、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被上诉人没有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导致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对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该如何赔偿问题,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规定,至今还是空白。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是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有关的任何义务人都不得例外。《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上诉人没有按照规定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不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更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上,双方都有过错;但是在没有为本案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上,是被上诉人的全部过错,上诉人是没有任何过错的。本案中,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产生的损失,是由于被上诉人没有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将上诉人的损失分为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范围外两部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由未投保交强险的被上诉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按《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减轻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3、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交强险赔偿,简单的按照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不但于法无据、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会产生新的不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交强险如何理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与未投保交强险一样,都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赔偿,这些损失是机动车一方造成的,过错在机动车一方,受害的
第三者没有任何过错。机动车一方是否醉驾、无证驾驶,是否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全部是机动车一方的单方行为,受害的第三者既无法预防、制止,由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偶然性,也无法选择。同样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过错程度一样,机动车有交强险的受害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有支付保障的交强险赔偿;没有交强险的受
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不足部分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分担。具体标准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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