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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哥哥是2018年5月12日晚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应该在5月二十几日释放?请帮我退算一下日期好吗?谢谢
首先纠正一下,行政拘留在拘留所而不是看守所。《拘留所条例》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根据以上规定,拘留十五天,5月12日带走,从13号算起,依法应该在元月号的上午上班后释放
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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