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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失信被执行人配偶是怎么样的?

仰** 广东-梅州 交通事故处理咨询 2018.05.22 21:58:22 12112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失信被执行人配偶应该怎么办呢,朋友因为失信于人 ,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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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的妻子也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还要看法院是否将妻子追加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只有被执行人才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只要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管与被执行人是夫妻关系还是其他的 关系,都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所以,如果丈夫是被执行人的,不会将妻子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有在法院将妻子也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妻子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

2018-05-22 22:0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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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咨询的失信被执行人配偶如果丈夫是被执行人的,不会将妻子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只有在法院将妻子也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妻子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018-05-22 21:5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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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020-11-07 02:11:39 回复

1.配偶是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会认定其不具有还款的能力和还款的意愿,所以一般是不会向其以放贷款的,也就不能贷款买车。
2.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失信被执行人配偶的银行卡是否被冻结,要分情况来说。如果是因为信用原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那么本人的银行卡不会被冻结,配偶的银行卡也不会被冻结。而因欠个人或金融机构的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人的银行卡是有可能被冻结的。当执行人连配偶也一起上告的话,配偶的银行卡也有可能被冻结。
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一定要尽快解除,这样才能避免影响自己以及家人的日常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任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实体法的规定以共同债务为原则,允许追加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并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规定,前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显然不属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不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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