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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哪些罪名和犯罪种类?

蒲** 山西-大同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5.20 12:04:14 257人阅读

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侵犯财产,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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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为一下四种具体类型:

一、公然强取型犯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

二、秘密窃取型犯罪,即盗窃罪。

三、骗取型犯罪。即诈骗罪。

四、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中,第一种类型又可以称为强制占有型犯罪,第
二、
三、四种类型又可合并称为非强制占有型犯罪。
(2)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毁损型。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2018-05-20 12:18:1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商业秘密种类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
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

二,不正当地披露或使用,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四,
第三人恶意获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由非法手段得来,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善意的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为非法以外,还应有明确的时间标准,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
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等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商业秘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划分善意与恶意第三人的时间标准。

  一是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罪,挪用公款罪,罪,单位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二是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34个罪名。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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