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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单位犯罪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周** 辽宁-锦州 公司犯罪辩护咨询 2018.05.17 08:43:00 1341人阅读

我们公司注册了一个商标,这几天通知书寄到了,商标下发的是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说我们申请的商标不规范,要求改正,请问假冒注册商标罪单位犯罪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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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指自然人,可以是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总经理,董事长,监事,董事等等。
  
  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拥有商标表示这个商标是这个自然人自己的财产,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是公司的财产。
  
  公司拥有商标是公司的财产,这个财产可以自己申请然后核准然后经营获得,也可以是股东以股本的形式成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个人财产只对自己个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的债务只能由公司的财产清偿,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没有关系。
  
  如果出现公司破产,需要清偿债务,
  
  商标归个人所有,那么破产不影响商标的归属。
  
  商标贵公司所有,那么破产将会对商标进行拍卖。
  
  个人拥有商标,那么商标只跟这个拥有人有关系,跟其他的公司的股东没有关系。反而,公司使用还需要被许可,同时如果股权、人事变动,公司可能会受制于人。
  
  公司拥有商标,在股权、人事变动时,不会因为商标受制于商标权人。
  
  个人拥有商标,一般情况不需要做变更,商标局对于自然人为商标注册人的地址要求不严格。可以是身份证上的地址,也可以是通讯地址。
  
  公司拥有商标,如果公司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那么必须要对注册商标进行变更。尤其对于动辄拥有好几百件商标的公司来说,不是很有利。
  
  个人拥有商标,目前在注册时,受到限制:必须提供个体工商户执照或其他的证件,同时申请商标的商品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限。
  
  公司拥有商标,注册时候不受限制
  
  个人拥有商标,个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该商标。
  
  公司拥有商标,公司注销前,需要把商标转让出来,注销后,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以继承该商标。
  
  公司成立后,个人注册公司的商标,很有可能会被公司追回。
  
  经过公司授权,个人注册公司的商标,那么商标还是属于个人。
  
  个人拥有商标,现在做转让申请时,商标局极有可能下发商标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做转让声明的公正。
  
  公司拥有商标,如果公章发生过变化,那么转让商标时,同样:商标局极有可能下发商标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做转让声明的公正。
  
  个人拥有商标,公司要使用,需要被许可。对于公司来说,商标注册人极有可能许可给他人使用,与自己共同使用,形成竞争。
  
  公司拥有商标,就不需要被许可。

2018-05-17 08:49:00 回复

对于单位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9个具体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单纯从定义上考察,上述两罪的内涵和外延似乎相去甚远。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往往存在交叉竞合的情况,从而发生认定困难,并导致处理上的分歧。因此,明确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重叠与分界,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的层面上说,都是非常必要而有意义的。本文即试图探讨这一问题。

《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条件如下:
1.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条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已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2.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节。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怎么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的区分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标准: (1)主观方面标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过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却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的,都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犯罪情节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备本罪主体、主观等要件并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经做出规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案件: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顺利地将伪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断,即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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