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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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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上游犯罪,具体有什么规定?

王* 广东-东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5.17 06:25:53 4840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一时冲动违法了,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为他也是四处跑关系,请问洗钱罪上游犯罪,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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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数额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罪没有数额标准,只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一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为毒品犯罪。如1994年生效的法国刑法典等等,这也正是设立洗钱罪的初衷——为了遏止毒品犯罪。由于这种做法使洗钱罪的范围过窄,基本上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抛弃;
二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在某些特定的犯罪。如意大利1978年刑法典将洗钱罪的范围限制于抢劫、敲诈或诈骗以及绑架犯罪;
三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犯罪。如瑞士刑法第305条规定,任何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财产来源于犯罪的情况下,从事了危害调查财产来源或没收财产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刑法也采此类;
四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泛化到所有的违法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非法获取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合法化的行为,就构成洗钱罪。根据刑法第191条和《刑法修正案》
(三)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第二种立法例,即“毒品、性质组织、组织活动、”四种特定的犯罪。
我国刑法采用第二种立法例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作出界定,大体是妥当的,但是现行刑法对上游犯罪范围内容界定过窄却不为我们赞同。我们认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势在必扩,应该扩展至除了“恐、黑、毒、私”四种犯罪之外还包括贿赂、偷逃税、诈骗、绑架、赌博等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巨大的严重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1)洗钱罪作为一个具有相对意义的犯罪,有着其独特的犯罪客体,其社会危害性也因而获得了相对的性质。这一点,在应予重点打击的大规模、“专业化”洗钱活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洗钱活动与其上游犯罪事实上的相对分离,使得这种犯罪的危害更加集中于对司法的妨害,而不依附于上游犯罪对其本来客体的危害。
(2)我国刑法有关洗钱罪的规定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相互冲突。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于2003年3月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该规定在对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和犯罪进行重点提示的同时,将“其他犯罪”也规定为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是符合洗钱行为的现状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的。刑法的有关规定与之相比.则显滞后。
(3)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是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必然要求。在反洗钱的立法上同国际接轨,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就成了目前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应然方向。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展至贿赂、偷逃税、诈骗、绑架、赌博等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巨大的严重犯罪,是比较恰当的,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在有权机关在有关本罪的的修改或者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还应严格刑法的规定,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在刑法规定的四类犯罪之内。

对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数额要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罪没有数额标准,只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一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为毒品犯罪。如1994年生效的法国刑法典等等,这也正是设立洗钱罪的初衷——为了遏止毒品犯罪。由于这种做法使洗钱罪的范围过窄,基本上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抛弃;
二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在某些特定的犯罪。如意大利1978年刑法典将洗钱罪的范围限制于抢劫、敲诈或诈骗以及绑架犯罪;
三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犯罪。如瑞士刑法第305条规定,任何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财产来源于犯罪的情况下,从事了危害调查财产来源或没收财产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刑法也采此类;
四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泛化到所有的违法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非法获取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合法化的行为,就构成洗钱罪。根据刑法第191条和《刑法修正案》
(三)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第二种立法例,即“毒品、性质组织、组织活动、”四种特定的犯罪。
我国刑法采用第二种立法例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作出界定,大体是妥当的,但是现行刑法对上游犯罪范围内容界定过窄却不为我们赞同。我们认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势在必扩,应该扩展至除了“恐、黑、毒、私”四种犯罪之外还包括贿赂、偷逃税、诈骗、绑架、赌博等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巨大的严重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1)洗钱罪作为一个具有相对意义的犯罪,有着其独特的犯罪客体,其社会危害性也因而获得了相对的性质。这一点,在应予重点打击的大规模、“专业化”洗钱活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洗钱活动与其上游犯罪事实上的相对分离,使得这种犯罪的危害更加集中于对司法的妨害,而不依附于上游犯罪对其本来客体的危害。
(2)我国刑法有关洗钱罪的规定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相互冲突。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于2003年3月l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该规定在对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和犯罪进行重点提示的同时,将“其他犯罪”也规定为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是符合洗钱行为的现状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的。刑法的有关规定与之相比.则显滞后。
(3)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是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必然要求。在反洗钱的立法上同国际接轨,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就成了目前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应然方向。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展至贿赂、偷逃税、诈骗、绑架、赌博等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巨大的严重犯罪,是比较恰当的,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在有权机关在有关本罪的的修改或者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还应严格刑法的规定,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在刑法规定的四类犯罪之内。

虚拟财产与日常用品并无区别,同样具有使用价值、交换价值,这些财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盗窃要构成盗窃犯罪,如果涉嫌诈骗要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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