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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未婚先孕孩子生出来存在事实婚姻么?

马* 四川-甘孜 同居咨询 2018.05.15 10:00:47 1596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说他这两天遇到了纠纷,然后就想问问大家未婚先孕孩子生出来存在事实婚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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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但你们有一孩,这也是事实,你再生你能是第一胎吗。只要你男方曾经无孩,你可以办,办的就是第二胎的,你目前需要的是准生证,你管他是几胎,只要能生就行!

2018-05-15 10:0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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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不算事实婚姻,属非法同居。对于你的未婚先孕孩子生出来存在事实婚姻么这个问题,可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然后可一并提出抚养孩子,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018-05-15 10:0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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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未婚先孕处罚的规定,未婚先孕属于违法生育,应该在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可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以山东省为例(仅供参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
第二个子女。

2020-11-06 23:5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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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非法同居关系。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其规定有:
(1)从产生事实婚姻的时间上进行限制。根据该《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
(2)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结束了以前将事实上复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
(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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