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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者可以享受安置吗相关规定是什么

罗** 江苏-徐州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5.11 13:32:51 73人阅读

我想问一下承包土地者可以享受安置吗相关规定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承包了一片土地,有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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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经营者不享有土地补偿费。土地赔偿的分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三。在征地过程中,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除特殊情况外、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自治区。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应予以公示,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应当异地移民安置,省、位置、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大中型水利、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要将拟征地的用途;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自治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在城市规划区外,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自治区,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经批准的征地事项、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农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省。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确有必要的,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另行规定,接受监督,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1、转包。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秒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在承包方与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转让的对象应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主要是有些地方为保护规模经营产业区,在土地延包时才土地承包权确权到户,使用权入股分红的一种流转方式。  
6、反租倒包。是原承包给农户的土地,由发包方反租回来,再重新发包或由集体直接经营。主要用以发展高效农业,创建科技示范区等。  
7、退包。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的行为。退包的原因是这些农户因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打工,自己无力耕种又不愿交由其他农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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