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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非法经营的情况是怎样的?

张* 河南-新乡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5.09 22:51:31 213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最近承包了一块土地来打算做工厂的,没过几天就被中介打电话来告知我们是非法承包?我就想咨询下您关于承包土地非法经营的情况是怎样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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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利擅自将承包的耕地里的土卖掉,因为你将耕地里的熟土卖掉,等于破坏了耕地的种植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自己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三、破坏耕地类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2018-05-09 22:59:31 回复

可以流转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但要符后两个条件,一是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二是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流转合同有效,否则,在引起流转纠纷后,提起仲裁或民诉过程中其签订的流转合同可能无效。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对于非农子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农子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但可以继承承包期间所产生的收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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