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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一下最高院关于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的问题

顾** 广东-深圳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18.05.08 16:19:20 1514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上班的时候出了车祸去世了,我想问一下那个最高院关于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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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在国家人社部有明确规定,是发给直系供养亲属的,不是遗产,不能按照遗产进行分配,这个规定,不是法院确定的,而是人社部规定的,关于直系供养亲属的界定,国家有明确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
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
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以上就是最高院关于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规定

2018-05-08 16:2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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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没有就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出具明确的法律规定。
2.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原则是,首先将属于用于丧葬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扣除,再扣除应当属于个人所有的抚养费部分,剩余的死亡赔偿金部分就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同时,要根据继承法的遗产处理原则,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法定继承人要予以照顾。
3.死者父母、妻子、子女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如死者父母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话,再分配上还应多分!
4.相关法律条文:《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以上就是最高院关于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规定

2018-05-08 16:2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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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若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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