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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承担形式都有什么,怎么分的

甘* 香港-九龙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5.03 22:37:24 181人阅读

我最近做生意,生意还不错,但是有一些是不当得利,所以想问一下这个不当得利承担形式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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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在添付情况下,法律规定,因添附丧失权利者(受损人)对新物所有人(受益人)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三是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018-05-03 22:4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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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承担形式
(一)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这里讲得给付,是指有意识、签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给付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清偿债务;另一种是为成立债的关系。欠缺给付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该他人即构成不当得利。欠缺给付目的有下面两种类型: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债清偿。即指不负有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而为的给付;二是作为给付原因的行为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如因买卖而交付物品,但买卖合同未成立。

2018-05-03 22:39:24 回复

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不当得利的表现形式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3)劳务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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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不当得利的体现形式有哪些

    律师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有如下特征: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二、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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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的体现形式是什么

    律师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有如下特征: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二、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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