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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李* 安徽-淮南 劳动保障咨询 2018.04.30 19:54:38 725人阅读

你好,朋友前段时间怀孕了现在他了解到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现在想问一下为什么会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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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般的单位是有发产假工资的,所以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是发放到单位的账户上的,再由单位进行发放到个人账户上。
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产假工资。以上就是为什么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的回答。

2018-04-30 19:55:38 回复

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或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享有生育津贴是生育的职业女性一项基本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两种: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以工资与津贴两者不可兼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因为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实际上是一个意思。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可领取下列生育保险费用:
(一)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产假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二)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医疗费
(三)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男方护理假工资。生育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委托职工所在企业发放。”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生育津贴就是所谓的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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