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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我的朋友前段时间到银行工作发现他们又不当得利的行为现在想问一下侵占货款不当得利,怎样的处罚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业务员侵占货款,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你提到的侵占货款不当得利的处罚有,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1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3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4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5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那么,与上述问题相联系,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呢?对此问题,国外学术界存在争议:①消极说,认为侵占罪从性质上看,不允许有未遂犯的存在,其理由是:有变持有为所有的意思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因而实难想象侵占罪的未遂形态;②积极说,认为侵占罪存在未遂,应当以侵占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别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当行为人表明其持有为所有的意思于行为时,即完成了侵占行为,构成侵占罪既遂;反之,行为人还没有表明其所有意思于行为时,则为侵占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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