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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的强制执行可以吗?

赵* 福建-宁德 行政复议咨询 2018.04.29 01:02:37 3078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开了一家食品加工厂,因为生产过程中被环保部门要求停产并处罚。朋友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诉讼,但在这期间还是没有停产,我想帮忙问下,行政复议的强制执行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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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行政决定的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本身有强制执行权的,它可
以自行强制执行,例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处以行政拘留的执行,税务机
关对偷漏税行为处罚的执行,海关对走私行为处罚的执行,都并不因被处罚人申请复议
或起诉而停止执行,因为法律赋予这类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二是行政机关本身没有
强制执行权,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
罚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没有提起诉讼,只要符合法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和条件,法院
就会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给予强制执行;如果行政相对人已对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法院就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1.被申请人
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
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或者《行政诉讼
法》第4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
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进行审查。如果属于其中情形之
一,法院就会裁定不予执行。这与《行政处罚法》关于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
执行的原则并不矛盾,因为凡事均有例外。除这些情形以外的强制执行申请,在复议或
者诉讼期间,法院应当给予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复议的强制执行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2018-04-29 01:0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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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某具体行政行为的。3.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请和诉讼期间,原裁决(定)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裁决的人提供了担保,公安部门就不能在终局裁决或者判决前对被裁决人实行拘留。

2020-11-12 14:01:43 回复

可以申请,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可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
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根据具体情况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必经复议)
「注意」①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②先后顺序:先复议后起诉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复议,选择其一,无先后顺序)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有了争议,应按有关的税法规定,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只有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裁决仍然不服,才可以在按税务机关的决定交纳税款的同时,并在有关税法规定的期限内,以作出复议结论的税务机关为被告,向第一次作出征税决定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改变了原决定,也可向复议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不是与税务机关发生一般的争议,而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种是当事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经过申请复议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在申请复议期间还是在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行为设置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税务机关搜索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税收征管法》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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