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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复议权与教育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刘* 黑龙江-鹤岗 行政复议咨询 2018.04.28 21:09:56 3048人阅读

前几天我们学校里要进行教育行政复议,请问 一下大家,教育行政复议权与教育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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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教育行政复议权与教育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吧: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手段,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手段,前者通常不是终局的,而后者是终局的,也就是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进行最后救济。主要表现在:
(一)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二)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或者地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三)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以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某行政争议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以解决。
(四)审查的力度不同
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五)审查依据不同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六)审理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相对而言,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七)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2018-04-28 21:10:56 回复

你好,欢迎事务所,你的问题教育厅行政复议有何标准答案如下,欢迎采纳一)规范复议程序。严格执行受理、审查、调查、决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规范调查取证,责成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答复意见、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可通过实地调查或者听证等方式核实证据。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应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规范案件审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充分运用听证方式审理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法有效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等情形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利,并依法及时送达。行政复议决定要使用规范的文本格式并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你好,现在就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异同问题回答如下: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的救济(行政复议)和司法机关的救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二)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  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教育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正常行政复议是一样的,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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